證實腦死亡的標準及規則
證實腦死亡的標準及規則
I、一般標準
判定腦死亡必須證明病人的腦幹功能已不可逆性喪失。
II、先決條件
判定腦死亡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明確臨床狀況的成因及其不可逆性;
(二)病人處於深昏迷狀態,並對顱神經分佈範圍任何部位之疼痛刺激,未引起運動反應;
(三)無自主呼吸;
(四)存在穩定的血流動力學狀態,並排除由低溫、代謝紊亂或藥物等因素所導致的以上數項所指功能喪失的情況。
III、 判定準則
一、判定腦死亡必須下列腦幹反射完全消失:
(一)瞳孔對光反射;
(二)頭——眼反射;
(三)前庭——動眼反射;
(四)眼角膜反射;
(五)咽反射。
二、經檢查確認無自主呼吸。
[相關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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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6/M號法律
制定以捐贈、摘取及移植人體器官及組織為目的之行為所應遵守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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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8/M號法令
死後捐贈人紀錄(REDA)及捐贈人個人卡之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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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認可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建議的證實腦死亡的標準及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