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实脑死亡的标准及规则
证实脑死亡的标准及规则
I、一般标准
判定脑死亡必须证明病人的脑干功能已不可逆性丧失。
II、先决条件
判定脑死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明确临床状况的成因及其不可逆性;
(二)病人处於深昏迷状态,并对颅神经分布范围任何部位之疼痛刺激,未引起运动反应;
(三)无自主呼吸;
(四)存在稳定的血流动力学状态,并排除由低温、代谢紊乱或药物等因素所导致的以上数项所指功能丧失的情况。
III、 判定准则
一、判定脑死亡必须下列脑干反射完全消失:
(一)瞳孔对光反射;
(二)头——眼反射;
(三)前庭——动眼反射;
(四)眼角膜反射;
(五)咽反射。
二、经检查确认无自主呼吸。
[相关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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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6/M号法律
制定以捐赠、摘取及移植人体器官及组织为目的之行为所应遵守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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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8/M号法令
死後捐赠人纪录(REDA)及捐赠人个人卡之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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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
认可生命科学道德委员会建议的证实脑死亡的标准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