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手续指南 / 卫生中心

服务名称 妇女保健
卫生中心
服务对象 夫妇及生育年龄妇女
目的 改善妇女及其家庭的健康水平。
服务范围
  1. 婚前检查/家庭计划;
  2. 孕前谘询:帮助准备怀孕的夫妇或个人了解相关的健康风险、改善生活方式,并为怀孕做好充分准备,以提升母婴健康水平;
  3. 产後检查: 一般在产後六星期进行,评估产妇在分娩後的身体和心理恢复状况,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指导和支持,以确保母婴健康;
  4. 子宫颈癌筛查;
  5. 乳房检查;
  6. 妇科常见病的防治。
备注事项 产後六至八星期需预约妇女保健门诊,作产後检查。(预约方法见手续概览)
法例网址
  1. 核准《卫生中心规章》。
    第273/90/M号训令
    〔B.O. 53( 2S),31/12/1990〕(无原文下载)
  2. 订定澳门居民取得卫生护理规则。
    第24/86/M号法令
    〔B.O. 11( S),15/03/1986〕(无原文下载)
  3. 规范个人接种手册之发出及使用——若干废止。
    第13/96/M号法令
    〔B.O. 10( I),04/03/1996〕
  4. 调整澳门卫生司提供卫生护理服务收费之系数值。
    第98/GM/98号批示
    〔B.O. 42( I),19/10/1998〕
  5. 调整三月十五日第24/86/M号法令附件之医疗及医务辅助之行为及服务表。
    第9/99/M号法令
    〔B.O. 11( I),15/03/1999〕
  6. 核准《澳门特别行政区防疫接种计划》。
    第210/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
    〔B.O. 36( I),03/0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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