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名称 |
妇女保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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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中心 |
| 服务对象 |
夫妇及生育年龄妇女 |
| 目的 |
改善妇女及其家庭的健康水平。 |
| 服务范围 |
- 婚前检查/家庭计划;
- 孕前谘询:帮助准备怀孕的夫妇或个人了解相关的健康风险、改善生活方式,并为怀孕做好充分准备,以提升母婴健康水平;
- 产後检查: 一般在产後六星期进行,评估产妇在分娩後的身体和心理恢复状况,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指导和支持,以确保母婴健康;
- 子宫颈癌筛查;
- 乳房检查;
- 妇科常见病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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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事项 |
产後六至八星期需预约妇女保健门诊,作产後检查。(预约方法见手续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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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例网址 |
- 核准《卫生中心规章》。
第273/90/M号训令
〔B.O. 53( 2S),31/12/1990〕(无原文下载)
- 订定澳门居民取得卫生护理规则。
第24/86/M号法令
〔B.O. 11( S),15/03/1986〕(无原文下载)
- 规范个人接种手册之发出及使用——若干废止。
第13/96/M号法令
〔B.O. 10( I),04/03/1996〕
- 调整澳门卫生司提供卫生护理服务收费之系数值。
第98/GM/98号批示
〔B.O. 42( I),19/10/1998〕
- 调整三月十五日第24/86/M号法令附件之医疗及医务辅助之行为及服务表。
第9/99/M号法令
〔B.O. 11( I),15/03/1999〕
- 核准《澳门特别行政区防疫接种计划》。
第210/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
〔B.O. 36( I),03/0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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