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名稱 |
從事個人衛生護理服務的准照-申請 |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
欲從事醫生、牙科醫生、中醫生、牙科醫師、中醫師、按摩師、針灸師、治療師、診療輔助技術員及護士職業者,均須申請准照。 |
服務承諾 |
續期:
- 親臨辦理:自所需文件齊備及核妥後起計,15分鐘內完成准照之續期,並發出收據及續期證明予申請人。
- 網上辦理:自所需文件齊備及核妥後起計,3個工作日內寄出續期證明(不包括郵遞或領取時間)。
中止或取消:
執照之中止或取消,21 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不包括郵遞或領取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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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首次申請 |
- 致衛生局局長的准照申請書;
- 無牴觸聲明書,聲明沒有進行與所申請執照有牴觸的業務;
-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副本;
- 刑事紀錄證明書(可往身份證明局、自助服務機或該局網站提出申請,並由該局直接送交本局);
- 身體及精神健康證明書(澳門公職人員章程附件格式1,須往衛生中心辦理);
- 有關學歷證書、文憑、學科成績的副本(須出示證書正本以供衛生局人員核對,倘若證晝無中文、葡文或英文版本,則須遞交由法定認可翻譯門發出之翻譯本);
- 課程學習大綱副本。
附註:
- 提交申請時應具備從事職業或業務所要求的法定要件;
- 中醫師須附上由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中醫師資格認可評審委員會的認可證明書;
- 所有文件將由私人醫務活動牌照技術委員會審議;
- 申請者經私人醫務活動牌照技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須於60天內遞交診所平面圖及其設備清單、廣告申請書、廣告招牌/草圖、物業登記局發出的書面報告(已於物業登記局作登記之場所,豁免遞交)或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證明書(入伙紙);
- 若經實地檢查,地方符合衛生檢查的條件,由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作出批示後,有關准照的許可批示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
- 申請人須自接獲許可執業通知書翌日起計15個工作天內向醫務活動牌照科提交以下文件,以證明已履行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及第5/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方可執業:
1)如屬自僱者,須提交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副本;
2)如屬受僱者,須提交投保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之聲明書,聲明已透過僱主法人投保上述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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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期 |
親臨辦理:
- 須出示准照副本或去年度的續期證明;
- X射線裝置年度性校準、維修保養記錄及員工的個人輻射劑量監測報告(如適用)
網上辦理:透過醫務活動專業執照網上續期系統申請。
附註:
- 准照的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後 60天內必須續期,否則准照失效;
- 醫療服務提供者如屬自僱,每年續期時須遞交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副本。倘屬受僱者,則豁免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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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或取消 |
須遞交:
- 中止或取消准照申請書;
- 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副本;
- 准照正本;
- 如屬下列情況,則須提交以下文件:
1)如准照遺失,須連同由權限當局發出之准照遺失聲明書副本一併遞交;
2)如持牌人已故,須連同死亡證明書副本一併遞交。
附註:
- 中止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 申請人須移除醫務所之招牌(如適用);
- 取消准照的申請人,須自簽收取消准照通知函翌日起計60日內,直接將病歷交予就診者或移交至醫務活動牌照科,具體的詳情請參閱"醫療服務提供者終止執業時病歷的處理須知及注意事項"。倘若申請人在法人醫療機構執業,病歷由機構負責管理及保存,則只須填寫由法人醫療服務提供者負責管理及保存病歷之聲明書,並須按照上述所指期限向醫務活動牌照科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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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和稅項 |
發出准照:澳門元 1,100元(連印花稅)
續期:澳門元 110元(連印花稅)
- 准照發出費用的50%於遞交申請書時繳交;而其餘費用將在批出個人提供衛生護理服務准照後,通知利害關係人於十五日內繳交;
- 如不批准或終結程序,不退還已繳交的部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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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請辦理時間 |
在一般情況下,需時約65個工作日。
例外情況:(1)中醫師准照申請須分別經由中醫師資格認可評審委員會及私人醫務活動牌照技術委員會審核,審批時間將順應延長。(2)如申請者的學歷文件須透過本地區以外的機關核實,或執業場所的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衛生規定,審批時間將順應延長。 |
法例網址 |
- 管制私人提供衛生護理活動的准照事宜。
第84/90/M號法令〔B.O. 53,31/12/1990〕
- 修改規範第84/90/M號法令從事提供衛生護理私人業務的准照的發出。
第20/98/M號法令〔B.O. 20( I ),18/05/1998〕
- 規範都市房地產的使用。
第6/99/M號法律〔B.O. 50( I )( 2S ),17/12/1999〕
- 醫療事故法律制度。
第5/2016號法律〔B.O. 35( I ),29/08/2016〕
- 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第5/2017號行政法規〔B.O. 8( I ),20/02/2017〕
- 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及條件表。
第45/2017號行政命令〔B.O. 8( I ),20/02/2017〕
- 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統一保險單式樣。
第46/2017號行政命令〔B.O. 8( I ),20/02/2017〕
- 病歷的記錄、管理、保存及銷毀程序指引。
第05/SS/2017號衛生局局長批示〔B.O. 7(Ⅱ),15/02/2017〕
- 提供病歷副本收費上限表。
第2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B.O. 8( I ),20/0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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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單位 |
衛生局 - 醫務活動牌照處 |
申請地點 |
澳門青洲新街青怡大廈第一座2樓(即青洲衛生中心現址) |
辦公時間 |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
查詢方法 |
電話 :2871 3734 / 2871 3735
圖文傳真:2871 2035
電郵 :dl@ssm.gov.mo |
表格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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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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