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援助衛生護理證申請(俗稱「黃卡」)

服務名稱 醫療援助衛生護理證申請
服務對象 患有慢性疾病需在仁伯爵綜合醫院接受長期治療,但因經濟困難無法承擔有關醫療費用的澳門居民。
辦理地點 仁伯爵綜合醫院門診大樓地下 — 社會工作部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 (政府假期除外),09:00~12:00,14:30~17:00
所須文件
  1. 仁伯爵綜合醫院所發出的醫療報告正本;
  2. 申請人及其家人的工作入息證明 (由工作單位的負責人簽發、蓋章、列明薪金及工作年期:如沒有固定工作單位,需由所聘用人士簽發上述內容的證明或由個人聲明其工作內容及收入。);
  3. 申請人及家團成員社會保障基金所發出之供款記錄 (社工部代為辦理);
  4. 報稱失業的人士須出示解僱∕離職證明或個人聲明書;
  5. 申請人支出證明文件 (最近三個月的水費、電費、電話費、管理費單、租單或供樓紙等單據) 各壹張正本;
  6.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之有效身份證副本、學生證副本(倘有) 、殘疾評估登記證(倘有);
  7. 申請人的吋半近照兩張;
  8. 近期院內及院外藥方、化驗便條、檢查單及門診預約便條副本;
  9. 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須申報其在本澳、國內及國外的所有資產,包括:物業、舖位、車位、股票、基金或其他可變易資產資料,及提供不少於最近六個月的銀行交易記錄(定期、活期);
  10. 持有個人或團體醫療福利或醫療保險者,須遞交該福利或保險內容之細則副本。
費用 免費
備註事項
  • 文件只作為參考,本部門可視乎個別申請而釐定所需審查文件;
  • 在遞交申請資料當日,辦理申請者需要簽署由本部門提供的【聲明書】;
  • 社會工作部將對已批核的個案作抽樣複查,以核 實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的準確性;
  • 享有本院醫療援助期限內,如申請人或其同住家團成員的經濟狀況有所改變,必須主動向社會工作部作出申報,並遞交新的經濟狀況文件,以便重新評估;
  • 租單或其他租屋文件要清楚列明屋主的聯絡資料,而且申請人有責任告知屋主其所提供的資料 ;
  • 有需要時會要求出示財政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所發的繳納房屋稅/商業登記證明書/收益申報書;
  • 有需要時會要求提交非同住家團成員之經濟狀況聲明書及供款記錄;
  • 申請人的非同住家團成員,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等,需視乎情況接受上述的經濟評估;
  • 如有需要本部門將會聯絡有關人士核實資料;
  • 本部門有權保留所遞交的所有資料,以作存檔之用。
執行單位 社會工作部
查詢方法 電話: 853 8390 5140 (服務時間內)
電郵: sas@ssm.gov.mo
法例網址
  1. 訂定澳門居民取得衛生護理的規則。第24/86/M號法令〔B.O. 11( S ),15/03/1986〕(無原文下載)
  2. 關於訂定社會危險情況,以便提供衛生護理事宜。 第14/SAESAS/88批示〔B.O. 12( I ),21/03/1988〕(無原文下載)